关于向社会群众公布安全生产公开举报渠道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06     作者:admin     浏览数: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及时整治安全风险隐患。根据应急管理部印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有关规定,以及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15条措施相关规定。丝路投控集团决定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丝路投控在建项目中安全生产有关问题隐患,共同维护新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一、举报事项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工贸等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1.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2.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3.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4.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6.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7.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三违”现象突出的;进行动火、有限空间、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未进行作业审批的,或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8.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烟花爆竹、消防、工贸等领域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未及时彻底治理的。

   9.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电话、邮件、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举报邮箱:sltk@silutoukong.com

   举报电话:0916-8811789

   通信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北关街道汉中兴汉丝路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石油油库对面)

   三、其他事项

   (一)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受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将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汉中兴汉丝路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5月5日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国务院安委会制定部署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